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定价目录审批”不再列入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公告 |
时间:2023-10-25 15:22:10 来源: 点击数:276 |
为深入提升网上政务服务能力,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最新《河南省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政务服务事项目录中“定价目录审批”事项不再列入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详情如下: 一、事项名称 “定价目录审批”事项共10项,分别是: 1.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 2.城镇集中供热价格审批 3.污水处理费审批 4.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审批 5.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审批 6.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票价审批 7.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内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审批 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审批 9.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审批 10.公办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审批 二、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三、调整说明 “定价目录事项”为发展改革委内部定价,非依申请事项。根据《价格法》第3、19、20、22条,定价机关依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范围主动制定价格,属于依职权主动开展的行政行为,无需消费者或经营者提出申请(其可以提出“调价建议”,但属于“建议”性质,不属于“申请”性质),因此不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政府定价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权限已在依法公开的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予以公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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