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今冬供暖季开封城区集中供热收费价格调整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经依法履行定价程序并报市政府同意,我市决定自今冬供暖季开始,调整城区集中供热收费价格。


     据悉,此次城区集中供热收费价格调整,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为深化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利义务,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缓解供热企业价格与成本倒挂局面的具体举措。经市城市管理局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由市政府安排,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95号)规定,严格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后,在充分吸收听证会参加人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了价格调整方案,并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冬供暖季开始执行。
供热价格调整后,居民用热按面积结算价格由0.175元/日/平方米调整至0.19元/日/平方米,按计量表结算价格由0.1458元/千瓦时调整至0.1871元/千瓦时;非居民用热价格保持原标准不变。


     同时,供热价格调整后,针对居民用热,我市增加两部制计费方式供用户结合自身用热实际自主选择。采用两部制结算的用户总热费等于基本热费加计量热费,并且最高按调整后面积热价预交金额封顶。其中,基本热费等于基本热价(0.0525元/日/平方米)乘以计量面积乘以供热天数,计量面积按建筑面积的90%计算;计量热费等于计量热价(0.1021元/千瓦时)乘以热表抄见量。在每年供暖开始前,用户报停用热的不计收热费。对低保用户实行热费减免20%的优惠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要求,我市供热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努力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对调整后的供热价格要按照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
另悉,今冬供暖季开始执行的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充分吸收采纳了开封市城区集中供热收费价格调整听证会参加人提出的“明确供热计费方式变更周期”“结合供热企业成本变化和我市供热实际适时上调或降低供热价格”等合理化建议。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