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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工作动态
|-网络检索指标
|-一.1.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1.编制并对外公布本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权责清单,逐一明确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责任方式等,实现同一事项的规范统一,并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2.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行业、领域和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本级政府及部门没有另行制定带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一.2.推进 “放管服”改革。
|-3.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取消,不存在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任何方式设置的变相许可事项。
|-4.全面普及行政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自助办”,行政审批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不断压缩办理时限。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以及收费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与政府脱钩。
|-5.对各类证明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积极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6.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积极推进“一业一证”改革,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实际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市场监管、税务、社保等流程逐步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持续“减证便民”,着力打造“企业开办+N项服务”模式,有效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7.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形成全覆盖、零容忍、更透明、重实效、保安全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8.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检查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检查事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明显减少。
|-9.全面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制定并落实政务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自助办理等制度。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拓展异地“代收代办”,优化“多地联办”,县级以上政务服务大厅设置“跨省通办”窗口。
|-10.大力推行“一件事一次办”,提供更多套餐式、主题式集成服务,推动更多跨事项、跨部门、跨层级联办“一件事”落地实施。
|-(2)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除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的事项外,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基本实现“应进必进”,且80%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
|-11.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涉企涉民高频事项接入省统一受理系统,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接入率达到80%以上,支撑线上、线下实现“受审分离改革”,逐步实现线上线下无缝隙衔接、同标准办理。
|-12.推进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确保事项集中、人员配备、服务机制“三到位”,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推动政务服务适老化改造,保留传统收费窗口,不存在拒收现金的现象。
|-13.全面开展政务服务“好差评”,公开政务服务评价信息,强化服务差评整改,实名差评回访整改率达到100%。
|-一.3.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14.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全面清理废除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特别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
|-(3)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依法审慎决定是否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5.对因本级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16.全面清理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依法保障企业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不存在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活动的行为。
|-(4)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清单之外的一律取消。全面清理整顿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乱收费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建立健全。
|-(5)市级政府建立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除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外,按上级政府部署将其他非紧急类政务热线整合,实现政务咨询投诉举报等统一受理、按责转办、限时督办、办结反馈。县级政府对涉及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及时处置、限时办结。
|-17.“万人助万企”活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
|-18.“万人助万企”活动中受理企业问题和办理情况。
|-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
|-二.1.健全地方政府制度建设机制
|-19.坚持党对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领导,制定、修改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20.落实“1543”政府立法机制,突出急需先立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聚焦实践问题和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精细化精准化水平。
|-(6)制度建设紧密结合地方发展需要和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推进“小快灵”“小切口”制度建设的探索实践,不断提高地方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效率。
|-(7)加大重要制度建设事项的协调决策力度,对部门争议较大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引入第三方评估。
|-(8)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提案,按时回复率达到100%。
|-21.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政府规章草案一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 30 日。
|-22.实现本地区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开、发布,实现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平台查询。
|-二.2.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23.严格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率达100%,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提交集体审议。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没有发生因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情况,被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认定为不合法的情况。
|-2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25.行政规范性文件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各项基本权利;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26.根据上位法的动态变化或者上级政府要求,及时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9)建立、实施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每年至少对1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后评估。
|-27.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且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100%。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健全。
|-三.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三.1.依法决策机制健全
|-28.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流程,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主体、事项范围、程序要求。制定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9.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三.2.公众参与
|-30.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认真进行解释说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如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企业和特定群体、行业利益的,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等的意见。
|-三.3.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31.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规则明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进行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形成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三.4.合法性审查
|-32.重大行政决策全部经合法性审查,没有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的情形;没有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的情形。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33.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市县党政机关已经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应当在2021年年底前全部设立公职律师。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听取合法性审查机构的意见,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不存在法律顾问“聘而不用”的情形,公职律师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5.集体讨论决定
|-34.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集体讨论率达到100%。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全部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如实载明。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在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会议上最后发言,并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在会上说明理由。
|-三.6.强化决策规范化建设
|-3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全部立卷归档。
|-36.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
|-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四.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37.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县(市、区)一般实行“局队合一”体制,乡镇(街道)逐步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低于全部人员编制的80%。
|-38.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与上一级相关部门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及协调协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建立并全面执行,不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完善,跨领域跨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组织有力,运转顺畅。
|-四.2.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39.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农业生产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无逾期未查未结案件,人民群众具有较高满意度。
|-四.3.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4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权责清单,严格按照权责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推进执法岗责体系建设,制定执法岗位手册,明确岗位责任、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41.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得到规范,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均已明确,执法辅助人员不存在越权执法、违法乱纪等问题。每年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公共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的专题培训不少于40学时,行政执法着装管理规范。
|-(10)本地区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未出现下达或者变相下达与法律规定冲突的任务指标或者完成时限等情形。
|-(11)严格按照权责事项清单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者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
|-(1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程序,实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42.全面、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权利。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已经建立,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
|-43.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
|-(13)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贯彻。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完全脱钩,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考评完全脱钩。
|-四.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44.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公开信息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进行动态调整。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45.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规定。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出具执法文书,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渠道等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5.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46.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实现全过程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47.规范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文书格式范本,做到行政执法活动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案卷和执法文书要素齐备、填写规范、归档完整。
|-48.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实行全程音像记录。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已经建立并严格执行。对统一执法对象的文字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推行“一户式”集中储存。
|-四.6.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49.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均严格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100%。
|-(14)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机关的统一要求,结合本机关行政执法情况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清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执法活动。
|-50.行政执法机关均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原则上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
|-四.7.深化服务型行政执法
|-51.将服务型行政执法内容纳入年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领导干部及行政执法人员对相关知识能全面、正确理解把握。
|-52.统筹推进行政执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不存在管理方式简单粗暴,重处罚轻疏导,重管理轻服务等问题。除有法定依据外,创建周期内没有采取要求特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
|-53.推行行政指导融入行政处罚制度,将行政指导融入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
|-54.推行行政调解告知引导制度,将行政调解融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救济途径、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有效化解争议纠纷。
|-55.落实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积极实施防控措施,帮助行政相对人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同类行政违法行为数量逐步减少。
|-56.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以大数据为支撑,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将服务理念融入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全方面、全过程,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高。
|-57.常态化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比武活动、组织“微宣讲、走基层”、开展“结对子、传帮带”等活动,多措并举,持续提升服务型行政执法水平
|-五.重大突发事件依法预防处置
|-五.1.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58.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严格依法实施应对举措。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并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各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规范适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比例原则。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采取必要措施,切实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联合会商、协调联动、应急响应、救援处置、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健全完善。
|-59.在突发事件处置中需要采取必要智能化管理和服务措施的,应急预案中考虑不同人群特别是老年人的需要,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应急救援和保障服务。
|-五.2.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60.对本地区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
|-6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注重提升依法预防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快速反应能力。突发事件应对培训制度健全完善,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62.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六.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
|-六.1.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
|-63.坚持“三调”联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15)信访、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有效运行,绝大多数矛盾纠纷能够通过法定渠道得到解决。人民群众对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满意度达到85%以上。
|-(16)实现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2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有1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财政保障落实到位。
|-(17)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遍实施以案释法制度,在执法实践中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
|-六.2.有序推进行政裁决工作
|-64.完善行政裁决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行政裁决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65.落实《河南省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实施方案》,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
|-六.3.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
|-66.行政复议个案监督纠错力度较强,通过制发意见书、约谈、通报等方式增强办案效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凸显。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率达100%。
|-67.行政复议机关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积极通过调解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通过听证、专家咨询等形式公开公正办案。全面运用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平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18)全面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职责有效整合。行政复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符合法定程序和时限,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68.行政复议立案登记受理以及办案场所、工作经费、办案设备等保障到位。在政府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六.4.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
|-69.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按规定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100%。行政诉讼败诉率不高于上一年度全国行政诉讼败诉率平均值。
|-70.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及时落实、反馈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按期办复率达100%。
|-六.5.加强信访工作
|-71.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体系建设,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分类精准、督办及时、结果明了。
|-七.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
|-七.1.形成监督合力
|-72.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规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自觉接受、配合监察机关开展的监督工作。
|-73.积极发挥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作用。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
|-74.认真研究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理后满意度达95%以上。
|-(19).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
|-75.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避免问责不力,也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
|-七.2.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
|-76.认真贯彻《政府督查工作条例》,严格控制督查总量和频次,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审批报备制度,依法组织开展督查工作,坚持奖惩并举,根据督查结论对督查对象依法依规进行表扬、激励、批评,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
|-七.3.加强对行政执法制约和监督
|-77.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突出问题。
|-78.建立行政执法日常监督机制,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及时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完善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逐步实现对执法全过程进行社会监督。
|-七.4.全面主动落实政务公开
|-79.实行政务公开清单管理制度,并动态更新。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
|-80.创建周期内,没有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的情形。
|-七.5.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81.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存在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行政区划调整、机构职能调整等理由违约毁约的情形。
|-八、府院联动顺畅高效
|-八.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82.建立常态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会商府院联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推进府院法治共建工作。
|-83.联席会议办公室实体化运转,积极发挥日常联络、沟通协调、督办落实、宣传交流等职能。
|-八.2.落实重点问题事项
|-84.按照“一问题、一专班、一方案”的要求,高质量落实本地涉及的省、市府院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问题事项。
|-九.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九.1.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85.加强对大数据的分析、挖掘、处理和应用,善于运用大数据辅助行政决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工作。在依法保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自然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同时,推进政府和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共享,加强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融合应用。
|-九.2.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86.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各方面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依托本地本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建立风险预警模型,提升重点领域一体化在线监管能力。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难题。积极推行智慧执法。
|-十.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
|-1.强化领导机制
|-87.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召开部署安排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的专题会议不少于1次。
|-88.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法治政府建设创建示范活动高度重视,亲自部署、亲自推动。
|-89.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听取1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在上级组织的法治(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成绩优秀。
|-(20)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确保专门工作力量、确保高效规范运转、确保发挥职能作用。
|-90.每年3月1日前,市县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县政府部门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在4月1日前通过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2.健全责任机制
|-91.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有督察。
|-92.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共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强大合力。
|-3.完善推进机制
|-9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和项目、依法行政示范单位、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标兵)、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点等创建示范活动,不断激发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
|-94.积极到国家和我省命名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学习,对标对表找差距,互学互鉴促提升。
|-95.完善法治(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制度,根据年度任务细化年度考核指标,精心组织实施。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法治(法治政府)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等指标体系;推进法治(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与党委政府督查、党委巡视巡察、文明单位和平安建设创建等有效衔接;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等次评定和干部选用的重要参考,对连续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通报表扬或者奖励。
|-4.加强队伍建设机制
|-96.加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治机构建设,选好建强法治工作队伍,将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
|-97.优化基层司法所职能定位,基层司法所切实发挥推进依法行政新职能,作好基层党委政府法治建设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
|-98.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本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政府领导班子每年应当举办2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市县政府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一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至少组织开展1次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旁听人民法院庭审活动。
|-99.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有计划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强化执法培训,在完成政治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学时的基础上,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把法治教育纳入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在政府工作人员中普遍开展宪法法律教育,严格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宪法以及与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纳入培训考试考核内容,将通过法律知识考试作为通过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标准之一。
|-(21)把能不能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作为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条件,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履职能力强的干部。
|-5.强化激励机制和导向作用
|-100.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履职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及时发现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对问题严重或违法违纪的干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创建周期内,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没有因严重违法犯罪受到追究。
|-十一、附加项
|-1.加分项
|-1.2021年以来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获得的市级以上的表彰、奖励。
|-2.2021年以来在法治政府建设上积极创新、深化改革,有关做法经验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或者具有推广价值的。
|-2.否决项
|-1.2021年以来发生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在示范创建活动的申报材料中,故意编造、虚构有关数据、资料、文件等,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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